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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起,海关新规正式实施

2025-06-10
5月9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2025年第83号公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1.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2.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3.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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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起,海关新规正式实施

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2024-12-03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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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2024年第1号(北京海关关于优化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资料检验监管措施的公告)

2024-0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北京海关对需实施目的地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资料试行“两验一评”检验监管模式(由主管海关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和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合格评定)。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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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号(北京海关关于优化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资料检验监管措施的公告)

海关原产地备案改革了

2023-11-24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领原产地证书。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调整后,为您梳理了 “单一窗口”系统相关调整说明,详见下图。一、系统调整(1)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单一窗口”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系统申请入口,取消“互联网+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应用系统申请入口。(2)“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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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原产地备案改革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0-1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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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

2023-08-24
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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