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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启用的通知(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发布人:互联网 发布:2015-09-30 点击次数:468

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启用的通知



各进口食品进口商: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近期完成了升级,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完成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是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以及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北京的所有食品进口商完成备案。新备案系统的网址与原系统相同,申请备案办理手续请参看我局官网上相应指南(网址: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2/0724/7456/content_7456.html)。
  二、做好记录
  (一)建立记录制度。各进口商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二)及时完成记录。新备案系统完善了进口食品销售流向登记功能,请各进口商在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销售记录的填写。
  (三)保存记录和凭证。请各进口商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提交记录信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进口商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在报检单注明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特此通知。
  
                                    北京国检局
                                   2015年9月9日

以上通知全文转自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pdf